机构与岗位管理处
一、政策要点
1.范围
院直属事业单位包括:
① 我院自主设立,并经国家机构编制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具有
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机构;
② 我院与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境外机构共建,以我
院管理为主,并经国家机构编制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机构。
院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事业法人是指:由我院设立,并经国家机构编制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隶属于相关院直属事业单位,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机构。
2. 机构名称
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为“中国科学院XXX研究所(中心等)”,原则上不能为“中国科学院XXX研究院”。与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境外机构共建的院直属事业单位,名称中可对共建方有所反映。
院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事业法人单位的名称一般为“中国科学院XXX研究所(中心)XXX中心(站等)”,原则上不能为“中国科学院XXX研究所XXX分所(分中心、分部等)或直接冠以中国科学院名称。
院属事业法人单位待院发文设立后,才可对外正式挂牌并开展活
动,在院发文设立前,为便于机构筹建工作的开展,机构名称后须加“筹”字样。
3.编制管理
新建院属事业法人单位的事业编制确定与机构设立同步进行,事业编制原则上不超过150名。
4. 注意事项
新建研究单元的筹建方案主要包括:成立机构的意义和目标;领域方向;条件建设和资源配置;组织管理体系等。
二、设立工作流程图
三、相关文件依据
《中国科学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科发人教字[2007]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