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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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管发〔1997〕5号 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试点城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
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试点。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 第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 第七条 试点企业须根据本企业的发展和个人需求,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为保证研究项目适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研究项目确立的过程中,试点企业可主动与设立流动站单位联系,交换对研究项目的意见。试点企业需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由企业领导审定立项。 第四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符合国家规定博士后招收条件的博士,如希望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可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或试点企业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允许设立流动站单位与试点企业联合招收在本单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也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经费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提供充足的研究项目经费,经费由企业负责管理。如工作需要,经协商,也可以划出部分经费由设立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设立流动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其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第八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试点企业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报本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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