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发人字〔1997〕0443号
院属各单位: 现将经国家人事部审核同意的《中国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搞活事业单位、打破传统的固定用人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推行一项新制度,必然带来人们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对旧有观念带来冲击,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再加上社会环境尚不完全具备,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人事争议是正常的,但不可掉以轻心,关键是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双向选择签订聘用合同时,在国家已有的法律法规指导下,尽可能全面、具体,双方的责、权、利考虑得完善一些,以减少日后发生的不必要的争议。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心平气和,平等协商,把争议化解在基层。在研究所调解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可向院申请再调解。 在执行《试行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院人事局和院工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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