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中国科学院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9-22|撰稿:薪酬与社会保障处|放大 缩小

 

科发人教字〔2001139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OO一年四月十日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和发展教育行动计划纲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实现知识创新工程全面推进阶段的各项目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面实行以绩效奖励为主的三元结构分配制度 

  全院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均应实行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为基本框架的三元结构分配制度。 

  1.基本工资,由现行工资制度中的职务工资、标准津贴和各种补贴组成,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变动或调整,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列支。 

  2.岗位津贴,与岗位聘任制度紧密挂钩,根据岗位性质及职责设立相应的津贴标准。岗位津贴所需经费在创新经费中列支,原则上其总量控制在创新经费的15-20%以内。 

  3.绩效奖励,应在三元分配结构中占主导地位,与对外争取经费的数量和完成任务的绩效挂钩。所需经费从争取到的纵向、横向任务经费及其他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为鼓励科技人员争取更多的项目和经费,绩效奖励应向在基础研究中获得高水平成果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创造高效益的优秀人才倾斜,向项目(课题)负责人及骨干人员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对绩效奖励额度明显偏高的,研究所应进行适度调控。 

  4.对于不同性质的工作和岗位,应通过三元结构体现分配导向。对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在三元结构中,应适度提高其岗位津贴的比重,以创造活跃宽松的科研环境。对从事战略高技术创新的人员,强调以绩效奖励为主的分配导向,鼓励其多承担国家重大任务,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管理人员的收入,应与研究所的整体绩效挂钩,以激励管理骨干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各试点单位实行三元结构分配的整体收入,应保持在社会同类人员的中等偏上水平,其中优秀科技人员应保证较高水平,但应注意保持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合理的比例关系,避免悬殊过大。 

  二、协议工资的试点工作 

  参照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新型收入分配办法,通过实行协议工资制度,维护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双方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按照向高层次拔尖人才倾斜的分配原则,进一步落实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政策。 

  1.协议工资的主要内容 

  根据试点单位科研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人才市场价格,平等协商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并用合同(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2.协议工资的实施对象 

  协议工资的实施对象是在国家和我院有重大需求的重点学科、前沿学科和交叉学科等领域引进的高层次拔尖人才,主要应是已经获得教授或相当职位的一流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专家。聘用的方式及聘期,由用人单位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自行确定。 

  3.协议工资标准 

  确定协议工资标准,一般以当地人才市场价位为参考。对引进的国外知名学者和领衔人才,在双方协商工资水平时,可适当考虑其在国外的实际收入。 

  4.有关规定和要求 

  1)实行协议工资的试点单位由院确定,试点单位必须制定实施细则报院审批。 

  2)协议工资可单独签约,也可在岗位聘任或项目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实施协议工资,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4)协议工资所需经费进入科研成本。 

  三、试行年功津贴 

  为充分调动科技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体现其对科技创新工作的贡献,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试行年功津贴制度。 

  1.年功津贴的发放原则。年功津贴应与岗位、考核结果、完成任务的绩效挂钩,并建立按年度正常增加的机制。岗位变动,年功津贴应随之调整。 

  2.年功津贴的发放范围。应是试点单位岗位聘任的科技和管理骨干。离开创新岗位的人员,应停止发放。 

  3.年功津贴的额度。以创新岗位津贴为基数,一般应控制在岗位津贴总量的5%内,制定标准,按月发放。 

  4.年功津贴所需经费,从研究所创新经费中列支。 

  四、继续扩大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范围 

  继续进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工作,在逐年扩大试点范围的基础上,2005年全面推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工作,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试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的暂行规定》(科发人教字〔20000395号)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