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有关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
    2009年05月12日 16:41:00来源: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有关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
    人才处

    人办发[19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驻外使、领馆:

      有针对性地吸引一批国内科技、经济等各项事业发展急需的海外优秀华人、华侨专家,特别是1966年以来从大陆去国(境)外留学,并已取得居留国居住证件或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科技人员中的优秀人才回国(来华)定居工作,是当前我国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造就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国办发[1994]102号),人事部、国家教委、外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5]36号)。上述两个文件下发后,在各有关部门及驻外使、领馆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这项工作取得比较顺利的进展,一些高水平的海外专家陆续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使我国一些急需发展的学科、技术领域科技队伍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机构和工作人员调整等原因,一些部门和驻外机构以及部分海外专家陆续询问、了解回国(来华)定居专家的条件、待遇以及申报程序等工作政策。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做好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现将上述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地、本部门的情况和条件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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