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1次院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2017年8月22日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善于谋划整体发展、为院决策提供支持、为全院科技创新提供管理服务的中国科学院机关(以下简称 “院机关”),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及《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6〕2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机关岗位配置的原则是设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分类管理;岗位聘用的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实现院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养好、工作作风实、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管理队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院机关岗位统称为管理岗位,分为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和科技管理岗位。其中,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科技管理岗位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第五条 领导岗位设置为局长、副局长、处长和副处长岗位。原则上,局长的职级对应三级职员,副局长的职级对应四级职员;处长的职级可对应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和研究员,副处长的职级可对应五级职员、六级职员和副研究员。
第六条 综合管理岗位设置为高级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和业务助理岗位。高级业务主管岗位对应三至五级职员,业务主管岗位对应六至八级职员,业务助理岗位对应九级职员。
第七条 科技管理岗位设置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第八条 院机关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并报院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院机关有处长任职经历的四级职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兼任处长。
第三章 岗位配置
第九条 院机关岗位配置总量按照国家核定的事业编制岗位数确定。
第十条 院机关设置的岗位以领导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为主。原则上,综合管理部门不设置科技管理岗位,若有特殊需要的,部分岗位可以设置为科技管理岗位。科研业务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科技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部门岗位总数的30%设置。
第十一条 部门内设处(室)数不超过其岗位数的三分之一,最多不超过9个。内设处(室)设处长岗位1个,原则上设6个及以上岗位的处(室)可设副处长岗位2个,设4至5个岗位的处(室)可设副处长岗位1个,设3个及以下岗位的处(室)不设副处长岗位。
第十二条 四级职员与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之和一般不超过部门岗位总数的10%设置。职级为四级职员的副局长不占部门四级职员岗位职数。
第十三条 五级职员与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之和一般不超过部门岗位总数的30%设置。职级为五级职员或副高级的副处长,占部门五级职员或副高级岗位职数,职级为五级职员的处长不占部门五级职员岗位职数。
第十四条 实职局领导转任三级职员、四级职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占部门编制岗位数,不占部门岗位职数。
第四章 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局级领导的选任和转任三级职员、四级职员按照国家和院党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实绩和贡献为主。
第十七条 院机关岗位聘用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
(三)遵守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五)工作态度端正,作风严谨,爱岗敬业;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八条 处长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应当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处长及以上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新提任的应在副处长岗位任职满3年,一般应具有两个副处长岗位任职经历,并具有在院机关外单位1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九条 副处长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应当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副处长及以上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新提任的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任职满1年,或具有五级职员岗位任职经历,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年,并具有在院机关外单位半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条 根据院有关规定,中层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并严格按照相关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聘用。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但必须从严掌握,由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四级职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98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五级职员岗位累计满10年且任处长岗位累计满5年,或具有副局级领导岗位任职经历;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五级职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六级职员岗位满3年,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任九级职员岗位满3年,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应聘八级职员岗位;硕士研究生毕业,任九级职员岗位满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应聘八级职员岗位。
(三)任八级职员岗位满3年,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应聘七级职员岗位;博士研究生毕业且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可应聘七级职员岗位。
(四)任七级职员岗位满3年,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应聘六级职员岗位。
第二十四条 业务助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可应聘九级职员岗位。
第二十五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有研究生学历,其中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满2年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8年,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的处级领导,其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时间与处级领导岗位任职时间累计满8年;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
(二)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任职满2年,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应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三)在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晋升等级。
第二十七条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可应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可应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四)在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晋升等级。
第二十八条 从科技管理岗位转聘到综合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的可选择应聘职员岗位,具体为:
(一)应聘八级职员岗位的,应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二)应聘七级职员岗位的,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三)应聘六级职员岗位的,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
(四)应聘五级职员岗位的,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第二十九条 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应聘者应符合准入要求。对于翻译、财会、编辑、档案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应取得有关权威机构认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应聘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条 财务、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原则上不得转聘为综合管理岗位。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三十一条 院机关岗位聘用主要采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形式,不同聘用形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各不相同。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可采取其他方式选拔聘用。
第三十二条 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可以组织公开招聘和处长及副处长的竞聘上岗,其他岗位的竞聘上岗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均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进行,应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工作程序一般分为确定招聘岗位、公布招聘信息、审核资格、组织应聘答辩、确定拟聘人员、分级聘用和聘后管理等7个环节。
(一)确定招聘岗位
根据经过审批的岗位配置方案、结合工作需要,部门提出岗位招聘需求,并将招聘启事报院机关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招聘。
(二)公布招聘信息
部门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的应在院招聘网、部门网站或其他专业招聘网站公布;竞聘上岗的一般应在院机关内网公布,其中,同一专业技术岗位内等级变动的,应在部门内部公布岗位信息。公布招聘信息的时间不少于7天。
(三)审核资格
初审。部门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应聘人员的《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应聘申请表》交院机关人事部门。
复审。院机关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通过复审的应聘人员方可参加岗位应聘答辩。
(四)组织应聘答辩
应聘人员作应聘报告,报告一般不少于10分钟,答辩一般不少于5分钟。
聘用委员会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方可确定拟聘推荐人选。
(五)确定拟聘人员
部门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等方式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形成拟聘用意见,报院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1.考察和体检
对于从院机关外单位新招聘的拟聘人员应进行考察和体检。
考察。部门会同院机关人事部门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包括谈话、查阅人事档案、政审等。
体检。拟聘人员须到指定医院或体检中心体检,体检结果报院机关医务室审核。
2.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
四级职员、处长和副处长岗位拟聘人员应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
3.党风廉政审查
四级职员、处长和副处长岗位拟聘人员应进行党风廉政审查,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党风廉政鉴定意见。
4.民主测评和谈话考察
对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和党风廉政审查结果不影响使用的四级职员、处长和副处长岗位拟聘人员应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民主测评和谈话考察,听取职工意见。其中,从院机关外单位新招聘的人员应在试用期结束前组织民主测评和谈话考察。
5.公示
四级职员、处长、副处长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由院机关人事部门组织在院机关内网公示,其他岗位拟聘人员由所在部门组织在院机关内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任前谈话
四级职员、处长和副处长岗位拟聘人员在正式发文聘任前,应由部门领导对其进行任前谈话。
(六)分级聘用
四级职员、处长、副处长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文件由院机关人事部门签发,其他岗位聘用文件经院机关人事部门会签后由部门签发。处长、副处长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七)聘后管理
部门应在聘用文件签发后的15日内与新进岗位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新进岗位聘用人员应在1个月内将行政、工资关系及人事档案转入院机关。对现有岗位聘用人员,部门应在15日内将其《岗位聘用审批表》及《聘用合同变更书》交院机关人事部门。
第三十四条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委员会(以下统称“聘用委员会”),一般由部门领导、人事主管部门领导、管理专家等组成,且不少于7人。其中四级职员、处长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要求不少于9人,且部门外邀请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含)。
第三十五条 院机关新进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院机关岗位聘用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同期聘用。
院机关岗位聘用人员之间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者存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关联岗位聘用。
第三十六条 院机关岗位聘用一般以5年为一个聘期,期间岗位变动聘用期限不变。在院机关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应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期间合同变更、解除等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院机关新进岗位聘用人员一般应具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第三十八条 院机关与新进岗位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六章 交流轮岗
第三十九条 交流轮岗是院机关岗位聘用人员在不同处室或不同部门的岗位变动,分部门内交流轮岗和部门间交流轮岗。
第四十条 在同一岗位任职连续满10年的,应交流轮岗;在同一处室工作连续满10年的,一般应交流轮岗。
第四十一条 院机关鼓励轮岗,部门要为轮岗创造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安排部门内和部门间交流轮岗。
第四十二条 实行院机关与研究所处级领导人员“一对一互挂”制度,挂职时间不少于1年,挂职经历可认定为不同的处级岗位任职经历。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任职回避的,应交流轮岗。
第四十四条 交流轮岗程序一般分为确定轮岗意见、聘用及聘后管理等3个环节。
(一)确定轮岗意见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轮岗意见并报院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对于部门间交流轮岗的,一般由用人部门商轮岗人员原所在部门共同形成书面意见。若职务职级发生变化的,程序参照竞聘上岗工作程序。
(二)聘用
四级职员、处长、副处长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轮岗以及部门间交流轮岗的聘用文件由院机关人事部门签发,其他交流轮岗的聘用文件经院机关人事部门会签,由部门签发。
(三)聘后管理
部门应在轮岗聘用文件签发后的15日内将轮岗人员《岗位聘用审批表》及《聘用合同变更书》交院机关人事部门。
第七章 考核
第四十五条 院机关对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四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解)聘、调整、晋升工资、奖励的重要依据。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原则上应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培训后调整岗位,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连续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聘用期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续聘。
第四十七条 局级领导的考核按院党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岗位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近3年内累计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岗位聘用人员,在岗位等级晋升时,可减少1年任职年限要求,该破格条件原则上不适用于领导岗位。
晋升四级职员岗位时,近3年内累计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岗位聘用人员,可减少1年五级职员任职年限要求,任五级职员岗位累计5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岗位聘用人员,可以减少2年五级职员任职年限要求,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时间可视同五级职员任职年限。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科发人字〔2013〕95号)和《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聘用实施细则》(人教字〔2012〕47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