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字[2019]55号
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职工假期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9月16日
中国科学院机关职工假期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院机关劳动纪律的通知》(人字〔2019〕20号)要求,为了规范职工假期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院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假期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和事假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院机关局级以下在职职工。
第二章 年休假
第四条 休假条件及天数。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有关要求。
(一)休假年度以自然年计算,即从当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使用。
(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3个月不到岗位者或待岗3个月以上的;
5.当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四)职工参加组织上安排疗休养的,视同带薪年休假,如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可补足年休假天数。
(五)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结合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原则上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如遇特殊情况,经部门批准,可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分段安排。
第六条 工资待遇。
(一)职工按照规定进行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二)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其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国家规定年休假天数,院机关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于年底统一核算并支付。
(三)院机关已集中安排年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三章 探亲假
第七条 休假条件及天数。
院机关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八条 有关要求。
(一)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二)探亲假假期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
(三)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不能再重复计算探亲假期。
第九条 工资待遇。
(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
(二)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乘坐火车的可报销硬席硬座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硬卧费;乘坐轮船的可报销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有效凭据按实支报销。
(三)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由院机关负担。
第四章 婚 假
第十条 休假条件及天数。
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职工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婚假和奖励假不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一条 工资待遇。
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五章 产 假
第十二条 休假条件及天数。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规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 有关要求。
(一)产假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
(二)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三)经所在部门批准,职工产假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工资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128天内)、流产假、陪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二)产假延长期间(超过128天)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今后如参加生育保险,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病 假
第十五条 休假条件。
职工本人因病去医院看病、治疗或休息不能工作的,可请病假。
第十六条 有关要求。
职工请病假3天以上的,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医院诊断证明材料或病假条。病假条要有主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才有效。
第十七条 工资待遇。
(一)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待遇不变;
(二)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在6个月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待遇不变。
(三)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在12个月以内的,从第7个月起,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为核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四)职工病假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为核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不低于当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职工患重病,治疗费用自费部分较高,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经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减免扣减额度。
(六)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生活福利待遇。
第七章 丧 假
第十八条 休假条件及天数。
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不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双休日。
第十九条 工资待遇。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八章 事 假
第二十条 休假条件。
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请事假。
第二十一条 工资待遇。
(一)职工在一个考勤周期内(当月10日至次月9日),请事假1天内的,工资待遇不变(全年累计不能超过5天,6天以上的按请假天数扣减出勤绩效);请事假累计2-7天的,按请假天数扣减出勤绩效;请事假累计8-14天的,按请假天数扣减出勤绩效和20%的考核绩效;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发放当年度年终绩效。
第九章 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职工请假须填写《中国科学院机关职工请销假审批表》(附件1),逐级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请假1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2-3天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4天以上由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处长以上人员请假须报主管领导审批:处长请假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副局长请假由局长审批,局长请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职工请年休假(非集中安排的)、探亲假和婚假的,应提前5天向部门提出申请;请产假、病假、丧假和事假的,原则上应提前向部门提出申请,如遇临时突发紧急情况的,应通过短信、微信或邮件等方式进行报告,事后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填写《中国科学院机关职工考勤统计表》(附件2),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人事局机关人事处。年休假可以抵扣超期产假、病假和事假等,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统计职工年度内请假情况,填写《部门职工年度请假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人事局机关人事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院机关有关假期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