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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发人教字〔2006〕172号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院科技人员兼职活动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规定
为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办院宗旨,鼓励研究所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员互聘、学术交流、资源共享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与高等院校、院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机构等开展全面的合作,规范我院的岗位管理,同时保护科研人员的正常兼职活动,特对我院科技人员受聘到院内外兼职等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若干规定: 一、科技人员兼职是指我院科技人员接受院内外其它单位聘请担任业务管理、行政领导职务及从事科研、科技开发等活动。在学会、学术期刊任职,或者担任荣誉职位、学术顾问、专家组成员等职务不属此范畴。 二、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需报请单位同意。由本单位和兼职单位与个人三方签订兼职协议,对兼职的时间安排、取酬数额及方式、知识产权归属以及福利和保险等问题要有明确的规定。 三、从事兼职活动的科技人员,对兼职所得的相应报酬,须如实报研究所人事部门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领导干部兼职收入的管理,按照《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兼职收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67号)执行。 四、承担国家及院重大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及首席科学家,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单位兼任业务管理及行政领导职务,确属工作需要兼职者,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五、从事军工项目或者担任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的科技人员,不得从事兼职活动;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的科技人员,在承担前述任务期间,不得从事兼职活动。 六、根据有关规定,“百人计划”入选者在执行期间,不得兼职或应聘“长江学者”;各研究所亦不得招聘执行中的“长江学者”入选“百人计划”,应聘者主动放弃院外岗位的除外。 七、对于我院与高等院校共建的研究单元,在明确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科技人员的兼职按共建协议执行;同时,也可设“百人计划”与“长江学者”合一的岗位,但要明确工作任务,原则上前3年侧重“百人计划”的执行,后2年以承担教学任务为主。其待遇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八、我院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还须做到: 1.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兼职的关系,首先保证完成创新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2.科技人员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接受任务或承诺属于单位职权的事项。 3.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在兼职过程中,不得侵犯本单位、合作单位及他人的经济技术权益。 4.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 (1)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2)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3)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4)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6)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九、管理 1.各研究所要对高级科技人员(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一般科技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要在岗位聘任合同书中,对创新岗位聘任的科技人员兼职活动有明确的相应规定。 2.科技人员兼职的管理工作,统一归口人事部门管理。 各单位要制订本单位科技人员兼职管理办法,建立创新岗位人员兼职信息库。科技人员违反兼职管理规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批评教育;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并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3.建立创新岗位科技人员兼职情况年度报告和创新岗位研究员兼职备案制度。各单位每年二月份需向院人事教育局报送上一年度兼职情况报告及创新岗位研究员兼职情况统计表。 4.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本单位可根据与之签订的聘任合同有关条款,解除聘任关系,并限期将人事关系调离本单位。 (1)确属工作原因,需要调往兼职单位的人员; (2)长期在外兼职或兼职单位过多,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 (3)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者研究所有关兼职管理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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