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管理
院属各有关单位:
1997年院印发了《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人字〔1997〕276号),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4〕102号)和人事部 国家教委 外交部《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5〕36号)精神,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办理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待遇(如每月按其工资的120%的比例发给生活津贴、发放3000-7000元的安家费等,安家费和回国机票费用由人事部匹配支持)的审批手续。
近年来,随着回国人员的逐年增加,由于各单位人事部门的人员调整等原因,一些专家不断询问、了解回国(来华)定居专家的条件、待遇以及申报程序等事宜,为了进一步做好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工作,规范回国(来华)定居专家的管理工作,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的有关文件并做好申报工作。
一、 受理时间
院每年集中受理4次,每季度初(1月、4月、7月、10月的前10日)受理申报。
二、 需报送材料
1.回国(来华)定居专家申请报告2份
2.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申请表2份
3.体格检查表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护照、绿卡、国外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联系人:人事教育局人才处 赵淑玉 联系电话:68597416
二ОО六年六月十五日
©1996 - 2012 中国科学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0285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2500047号